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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见旧唐书严绶传」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政事堂会议与廷议亦不相同。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廷议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

旧唐书刘文静传云:“文静自以才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是,文静必非之,由是与寂有隙。”「注:旧唐书刘文静传」又据新唐书姜晦传云:“「晦」为吏部侍郎,主选。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始,晦革旧示简,廷议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注:见新唐书姜晦传」旧唐书王唆传载:“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

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

“公卿廷议”之事。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政事堂会议执行主席。通常是中书令取旨后,于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开会时有一执行主席,称

“执笔”、

“执政事笔”。讨论结束,秘书处协助

“执笔”综合整理成诏敕文书,然后奏闻画敕。执行主席轮流担任,有时一人一天,有时一人十天。

唐会要云:“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新唐书崔佑甫传云:“始肃宗时,天下务剧,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还第,非大诏命,不待遍晓,则听直者代署以闻。”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云:“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注: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故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一九唐纪三五肃宗至德元载」上引

“分直”、

“更直”、

“听直”之

“直”,即轮流值班,意思是说宰相在政事堂要轮流值班。而

“秉笔”、

“执笔”、

“执政事笔”者,是指有会则为会议执行主席,无会则为值班宰相,负责处理日常公务或

“承上旨”。由上可见,在肃宗以后,宰相执政事笔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

由宰相执政事笔

“承旨”之制还可知,在唐朝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由中书令取旨的传统做法已经有了改变。

值得注意者,旬日一秉笔或一日一秉笔,与

“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政事”,殊有不同。前者为值班宰相,后者如司马光所说:“至于数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来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礼,特降此命。”「注:司马光辞三日一至都堂札子,元佑元年,载司马文正公集卷三八」乃是对年高望重的大臣如李靖、杜佑「注:各见新、旧唐书本传。

」等的一种尊礼。

「五」中书门下之印。印是权力的凭证,

“印者,信也”「注:百川学海,蔡邕独断卷上」。自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

“中书门下”,于是政事堂印亦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注:旧唐书职官志门下省。另见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

“中书门下之印”即成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书门下政事堂的权力凭证。

唐制,凡属皇帝命令,必须政事堂会议正式议决通过,并加盖

“中书门下之印”,而后方可颁行生效。这就是说,凡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加差

“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被认为是违制的,不能为国家各级机关所承认。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就是宰相刘祎之对武则天的批评。后来唐朝有的皇帝违反这一制度时,只得将其发诏敕的封袋改为斜封,所书

“敕”字,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

“斜封墨敕”,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政事堂研究,虽没有

“中书门下之印”,亦请下面马虎承认之。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了不得的事了。

以至皇帝私下所封的官,因其来经正式敕封手续,亦为时人所看不起。

如旧唐书元稹传云:“长庆初,谭峻归朝,出稹连昌宫辞等百余篇奏御,穆宗大悦,问稹安在对曰:今为南宫散郎。即日,转祠部郎中、知制诰。朝廷以书命不由相府,甚鄙之。”「注:旧唐书元稹传,此时

“相府”即中书门下政事堂也。新唐书元稹传云:“然其进非公议,为士类訾薄”」穆宗以一时之宠信,未经政事堂议决,即迳自任命元稹为祠部郎中、知制诰,致遭朝廷非议。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皇帝个人和宰相集体议决的矛盾问题。在封建时代,皇帝实行独裁,

“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注: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乃是天经地义。

但从秦汉以来,就有

“廷议”制度,至唐代,又建立起政事堂宰相集体议决的中央最高权力机构。

君主独裁与宰相集体议决,看上去是两个相对立的制度,竟能统一于一个封建的中央政权之中,这似乎不可理解。

但是,历史上一切制度,都不会凭空地产生,制度的背后,都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背景和根源。

政事堂制度既然是封建国家发展到繁荣鼎盛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那么,要解释它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舍此而求诸于唐太宗个人的政治作风,乃是舍本求末之法,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回答,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认识政事堂制度。

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

“伦理观念的现实”,

“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第一六七一六八页;第一六七一六九页」。

贞观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贞观四年,太宗问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宿卫之士,传飧而食,虽性非仁明,亦是励精之主。”太宗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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